苗栗縣特殊教育議題委託研究計畫要點
一、為加強本縣特殊教育之相關議題研究,以提升本縣特殊教育品質,特訂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委託研究計畫,指本府或各國民中、小學依業務需要,動用公務預算或其主管運用屬於政府所有之基金作為研究經費,委託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團體或個人執行具研究性質之計畫。
三、委託研究計畫依計畫性質分類如下:
(一)行政及政策類研究:本府或各學校依業務需要辦理,其研究成果係作為本府決策或業務改進參考者。
(二)有關特殊教育課程與教材教法,教具、輔具、測驗工具之研發、行動研究與專題研究等委託研究。
四、前項各委託研究之企畫規格,應包括內容如下:
(一)主辦單位。
(二)委託研究主題之選定。
(三)研究計畫資料之建檔、傳輸及公開。
(四)委託對象、研究人員與研究計畫之審查及選定。
(五)研究經費項目、標準及收支處理。
(六)委託契約之簽訂程序。
(七)研究進度之管制及查核。
(八)研究報告之審查或研究成果之驗收。
(九)研究報告之印製格式。
(十)研究報告之陳核程序。
(十一)研究成果之運用。
(十二)研究成果之公開。
(十三)研究報告之管理。
(十四)其他有關事項。
五、委託研究主題之選定,應符合提升特殊教育品質為原則。並審慎選定委託對象及研究人員。
六、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研究主旨。
(二)背景分析。
(三)研究方法及步驟。
(四)研究人員及分工配置、研究人員學、經歷、主持人及協(共)同主持人參與政府委託研究計畫情形。
(五)研究經費。
(六)研究進度。
(七)研究預期成果。
(八)相關參考資料。
委託研究計畫如須出國考察,應另提出國計畫書,併委託研究計畫書審查;考察報告應列為研究報告附錄或由委託機關存檔備查。
七、各機關與受委託者應簽訂委託研究契約,契約應規範事項如下:
(一)委託機關、受委託者、雙方代表人(或負責人)及研究主持人。
(二)計畫名稱及執行期間。
(三)計畫之經費與其撥付、報銷及所得稅扣繳方式。
(四)計畫變更或終止之程序。
(五)圖書、儀器、設備之購用及處理。
(六)研究成果提送階段及期限。
(七)智慧財產權之歸屬。
(八)研究資訊及成果公開之處理方式。
(九)受委託者保守契約內容及委託機關業務機密之義務。
(十)受委託者及委託機關雙方對可能侵害第三者智慧財產權應負之責
任。
(十一)受委託者配合委託機關查核計畫執行之義務。
(十二)受委託者接受研究成果驗收之義務。
(十三)受委託者告知研究過程及應用有危害人體健康、污染環境或公共
危險之虞之義務。
(十四)違反約定事項之處理。
(十五)其他有關事項。
八、主辦單位應指定專人管理委託研究報告;非屬限閱或機密性質者,得予辦理研究成果發表會,並應送指定圖書館寄存,供公眾參考使用;建立研究報告摘要電子資料庫,供公眾查詢參考使用。
九、委託機關之人員參與研究工作,不得支領研究計畫經費。
十、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分類:計畫表單 / 特殊教育
發布人:特殊教育科 教育處
發布時間:2017-06-30 08: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