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期間:即日起至113年1月31日前。
二、資格條件:本縣體育會及所屬各單項委員會、其他依法核准成立之全國及本縣體育團體。
三、補助項目:
(一)印製費:印製大會秩序冊。
(二)保險費:賽會期間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費。
(三)獎盃費:製作參賽隊伍優勝獎盃。
(四)獎牌費:製作參賽優勝選手獎牌。
(五)獎狀費:印製優勝選手、大會裁判及工作人員獎狀。
(六)請柬費:印製大會請柬。
(七)清潔用品:體育場購置比賽期間全場廁所清潔用品。
(八)棚架費:搭設大會競賽場棚架。
(九)場佈費:製作看板、背幕(架)、佈置器材(旗幟、指標牌)。
(十)誤餐費:大會前置作業人員及服務同學誤餐費暨賽會期間大會工作人員、裁判、服務生誤餐費。
(十一) 裁判費:大會裁判人員裁判費(125人*4天)。
(十二) 加班暨工作費:大會各組(扣除服務組)工作人員加班暨工作費暨大會競賽組編製秩序冊加班暨工作費。
(十三) 工讀費:大會服務學生工讀費。
(十四) 號碼布費:製作參賽選手號碼布(選手道次卡)。
(十五) 茶水費:購買裁判及工作人員飲用桶/箱裝水。
(十六) 運動器材:大會增購田徑相關器材經費(如大聲公、接力棒、發令彈...等)。
(十七) 資訊器材:競賽組增購註冊及競賽,資訊等組電腦作業欠缺器材設備(印表機耗材、色帶、碳粉、印表機維修、保養、桌上型電腦及筆記型電腦檢測、維修、網路設備、線路檢測及維修...等)。
(十八) 醫護人員:支援賽會期間臨時突發受傷人員救護事宜。
(十九) 救護車:協助運送受傷人員、每天一台車、共4天。
(廿) 場佈租貸室外音響:開、閉幕典禮使用。
(廿一) 外聘清潔人員:外聘清潔人員。
(廿二) 雜支費:大會臨時性雜支費(生薑、冰塊、簡易型雨衣、雨傘、垃圾袋、電池、文具用品、租貸(借用)環保容器...等)。
四、審查方式:申請單位應檢具下列文件備文提出申請,未依規定提出者,不予受理,並俟簽請首長核准後,始得同意補助。
(一)申請補助公文。
(二)計畫書(格式參考附件)。
(三)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五、個別案件之補助金額上限:詳見苗栗縣政府對民間體育團體補助標準表(如附件)。
六、全案年度預算金額概估:167萬9,450元。
七、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八、檢附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1份。
分類:計畫表單 / 補助專區
發布人:體育保健科 黃先生
發布時間:2024-01-05 17:2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