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補助參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學生之學費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下稱國教署)114年1月15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40002815號函辦理。
二、為保障參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權益,國教署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該等未取得學籍學生比照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校學生,享有學費補助。
三、另未取得學籍之學生參與實驗教育而享有之就學費用補助,得認屬為獎勵進修而給與,非屬為授與人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得免納所得稅。
二、為保障參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權益,國教署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該等未取得學籍學生比照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校學生,享有學費補助。
三、另未取得學籍之學生參與實驗教育而享有之就學費用補助,得認屬為獎勵進修而給與,非屬為授與人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得免納所得稅。
檔案清單 |
114.01.15-來文 國教署-參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學生之學費.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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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人:學務管理科 羅小姐
發布時間:2025-01-20 15:05:19
下架日期:2025-02-03
發布時間:2025-01-20 15:05:19
下架日期:2025-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