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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學生,擬自113學年度第2學期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16條或第17條與學校合作者,請於113年12月31日前檢具合作計畫(包括申請應備資料)函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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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10月30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35406257號函辦理。
二、有關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學生,擬自113學年度第2學期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16條或第17條與學校合作者,請於113年12月31日(星期二)前,檢具合作計畫(包括申請應備資料)函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檔案清單 113.10.30-來文 國教署-附件1.odt
113.10.30-來文 國教署-113學年度第2學期與學校合作計畫書.pdf
113.10.30-來文 國教署-附件2.pdf
發布人:學務管理科 羅小姐
發布時間:2024-11-05 10:19:05
下架日期:2025-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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