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第4條、第19條業經教育部修正發布施行

返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複製連結 分享至Facebook平台 分享至LINE twitter icon分享至X平台
一、依據教育部106年10月2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60107577E號函辦理。
二、「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第4條、第19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060107577B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
三、本案電子檔得於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檔案清單 1061020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修正4.19條(1).pdf
1061020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修正4.19條(2).pdf
1061020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修正4.19條(3).odt
發布人:學前教育科 李詩婷
發布時間:2017-10-20 16:10:12
下架日期:2017-11-03







回頂端

通過AA無障礙網頁檢測
苗栗縣政府教育處 最佳瀏覽解析度1024*768
360001苗栗市縣府路100號 聯絡電話:037-325219 傳真電話:037-324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