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為維護持有特定體育團體發給之各級運動教練、運動裁判證者權益之相關訊息。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1月20日臺教授體字第1110003086號函辦理。
二、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有特定體育團體發給之各級教練(裁判)證,其凡於107年5月30日至110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教練(裁判)者,未及完成原定效期之展延所需4年累計48小時及每年至少6小時專業進修時數者,其教練裁判證效期統一展延至114年12月31日;前揭展延所需專業進修時數規定,應於本次展延期間完成,如未完成者,屆時持證之效期將溯及原效期到期日效力。
三、詳如旨案來函及公告(如附件)。
二、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有特定體育團體發給之各級教練(裁判)證,其凡於107年5月30日至110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教練(裁判)者,未及完成原定效期之展延所需4年累計48小時及每年至少6小時專業進修時數者,其教練裁判證效期統一展延至114年12月31日;前揭展延所需專業進修時數規定,應於本次展延期間完成,如未完成者,屆時持證之效期將溯及原效期到期日效力。
三、詳如旨案來函及公告(如附件)。
檔案清單 |
教育部111.01.20臺教授體字第1110003086號函.pdf 教育部111.01.20臺教授體字第1110003086A號公告.pdf |
---|
發布人:體育保健科 葉馥榛
發布時間:2022-01-24 13:22:49
下架日期:2022-03-31
發布時間:2022-01-24 13:22:49
下架日期:2022-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