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第8條、第19 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以臺教師(二)字 第1100175500A號令修正發布

返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複製連結 分享至Facebook平台 分享至LINE twitter icon分享至X平台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1月10日臺教師(二)字第1100175500D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三、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電話:02-7736-5536)。
四、檢附教育部來函、教育部令影本及修正條文共計3份供參。
檔案清單 1110110教育部函.pdf
1110110教育部令.pdf
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第八條、第十九條修正條文.odt
發布人:學務管理科 郭小姐
發布時間:2022-01-11 17:36:36
下架日期:2022-01-25







回頂端

通過AA無障礙網頁檢測
苗栗縣政府教育處 最佳瀏覽解析度1024*768
360001苗栗市縣府路100號 聯絡電話:037-325219 傳真電話:037-324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