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第8條、第19 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以臺教師(二)字 第1100175500A號令修正發布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1月10日臺教師(二)字第1100175500D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三、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電話:02-7736-5536)。
四、檢附教育部來函、教育部令影本及修正條文共計3份供參。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三、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電話:02-7736-5536)。
四、檢附教育部來函、教育部令影本及修正條文共計3份供參。
檔案清單 |
1110110教育部函.pdf 1110110教育部令.pdf 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第八條、第十九條修正條文.od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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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人:學務管理科 郭小姐
發布時間:2022-01-11 17:36:36
下架日期:202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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