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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試辦要點」第2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以臺教師(三)字第1100146691A號令修正發布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11月8日臺教師(三)字第1100146691B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 moe.gov.tw)下載。
三、檢附教育部來函、教育部令影本及修正規定共計3份供參。
檔案清單 1101108教育部函.pdf
1101108教育部令.pdf
教育部補助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試辦要點第二點修正規定.odt
發布人:學務管理科 郭小姐
發布時間:2021-11-09 16:59:57
下架日期:202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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