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資格檢定辦法」第3條、第4條、第15條
一、旨揭法條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以臺教授體部字第1100008453B號令修正發布。
二、旨案電子檔得於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edu.law.moe.gov.tw)/法規檢索下載。若對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體育署全民運動組張祖欣駐署人員
(聯絡電話:02-8771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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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清單 |
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資格檢定辦法-教育部令.pdf 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資格檢定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十五條修正條文.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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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人:體育保健科 潘建達
發布時間:2021-03-16 14:54:27
下架日期: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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