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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秘書長檢送「民眾向行政機關引用CEDAW指引 及案例(民眾版)」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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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府109年10月14日府社婦字第1090193862號函辦理。
二、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下稱CEDAW)第3次國家報告第6點、第7點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略以:「……審查委員會認知CEDAW大體上已被納入臺灣國內法律,但關切其中賦予個別女性權利之條文尚未被實際運用或行使。……審查委員會敦促臺灣政府立即發布準則,以釐清個別女性如何能夠在臺灣的法院和行政機關直接引用CEDAW。」爰訂定旨揭指引及案例。
三、就民眾部分,採Q&A方式編訂指引,引導民眾瞭解CEDAW進而引用,並配合案例說明,以便民眾參考援用。
四、檢附民眾向行政機關引用CEDAW指引及案例(民眾版)一份供參。
檔案清單 民眾向行政機關引用CEDAW指引及案例(民眾版).odt
發布人:社會教育科 徐韻茹
發布時間:2020-10-22 10:56:15
下架日期:20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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