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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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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109年2月5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02960E號辦理。
二、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規定略以:「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因同一事項(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已定有「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爰依循高級中等教育法第13條規定所訂定之本辦法應予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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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人:學務管理科 徐郁欣
發布時間:2020-02-07 15:18:32
下架日期:202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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