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函釋有關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之3規定,興辦事業計畫土地位於地質敏感地區者,「地質法」無禁止或限制等規定,無需個別徵詢該所意見一案
一、依據本府108年7月10日府商產字第1080131015號函辦理。
二、檢附上開來函供參。
二、檢附上開來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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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E0130615.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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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人:國民教育科 楊琇淳
發布時間:2019-07-19 14:31:18
下架日期:2019-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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