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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府辦理『苗栗縣115年度中小學聯合運動會』補助作業,請符合資格之單位提出申請,並依公告事項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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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期間:即日起至115年1月31日前。
二、資格條件:本縣體育會及所屬各單項委員會、其他依法核准成立之全國及本縣體育團體。
三、補助項目:
(一)印製費:印製大會秩序冊。
(二)保險費:賽會期間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費。
(三)獎盃、獎牌、獎狀等費用:製作賽會競賽所需獎盃、獎牌及優勝選手大會裁判、服務生、工作人員、獎狀所需費用。
(四)請柬費:印製大會請柬。
(五)場佈租貸室外音響-:開幕及閉幕。
(六)搭設棚架:搭設大會各競賽場地棚架
(七)場佈費-帆布電腦輸出:製作看板、背幕(架)、佈置器材(旗幟、指標牌)。
(八)場佈費-牌樓上大型紅布條:電腦輸出-帆布大紅布條。
(九)誤餐費:賽會期間提供工作、裁判及服務同學使用。
(十)裁判費、加班暨工作費、工讀費:賽會期間工作、裁判及服務同學相關費用。
(十一)加班暨工作費:大會各組工作人員加班暨工作費。
(十二)工讀費:大會服務同學工讀費。
(十三)號碼布費:製作參賽選手號碼布及製印選手道次卡等。
(十四)茶水費:賽會期間裁判及工作人員飲用桶/箱裝水。
(十五)耗材性-運動器材:大會所需相關器材經費(如裁判背心.壘球.發令彈.布膠帶.電池.鐵絲.各種表單.大蓄電池.海綿.田徑場地標誌袋及使用邊線釘子.擴音器.大聲公.接力棒.夾板.五金工具.帆布套.警示燈等)。
(十六)耗材性-資訊器材:競賽組增購資訊等電腦作業欠缺器材設備(租借影印機、列表機耗材、色帶、紙張、報表紙、印表機維修、保養、增購桌上型電腦硬碟及筆記型電腦硬碟、電腦檢測、維修、網路設備、更換螢幕、主機板擴充周邊設備、網路檢修、設定、列表機檢修測定、資料儲存裝置(USB)、網路交換器、無線網路路由器、記憶體、碳粉匣等設備)。
(十七)醫護人員:每日0800-1700共計9小時,每小時500元,每人每天500元*9小時=4,500元。
(十八)救護車:協助運送受傷人員、每天一台車、共4天(1小時500元*9小時*4天)。
(十九)電擊設備器材:緊急救護用。
(廿)清潔用品:購置比賽期間全場廁所清潔物品、清潔消毒物品及打掃工具等。
(廿一)外聘清潔人員:外聘清潔人員協助維護體育場清潔。
(廿二)開幕表演:外聘表演團體擔任開場表演。
(廿三)雜支:大會臨時性雜支費(印製餐劵.冰塊.文具及五金用品.透明袋.整理箱.水桶.磁鐵條.磁鐵.輕便雨衣.工業電扇.塑膠手套.棉紗手套.桌花.賽會前.中.後行政文具影印機影印紙張費.助理裁判背心清洗費.紙張.劃撥手續費.生薑.紅糖.冰塊.大型雨傘.桶裝瓦斯.保溫茶壺.茶壺.公文夾等)。
四、審查方式:申請單位應檢具下列文件備文提出申請,未依規定提出者,不予受理,並俟簽請首長核准後,始得同意補助。
(一)申請補助公文。
(二)計畫書(格式參考附件)。
(三)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五、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新台幣195萬1,100元。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台幣195萬1,100元。
七、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八、檢附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1份。
檔案清單: 事前揭露表(空白).odt
分類:計畫表單 / 補助專區
發布人:體育保健科 黃先生
發布時間:2025-11-27 14: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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