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辦理『114年度推展家庭教育工作-婚姻及性別教育系列計畫』
一、申請期間:自114年3月1日起至114年8月30日前
二、辦理期限:核定後至114年9月30日前
三、資格條件:
(一)苗栗縣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二)財團法人或以非營利為目的之立案人民團體
四、補助項目:
(一)鐘點費(以50分鐘1節為單位)請依行政院107.1.23院授人給字第1070030976號函頒之「講座鐘點費支給表」辦理。
(二)交通費(核實支付)
(三)器材/場地租借費(限外部場地)
(四)材料費
(五)印刷費
(六)教材費
(七)膳費(含茶水計140元/份編列)
(八)雜支(含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
(九)場地布置及其他所需科目(依計畫核實支付)。
五、審查方式:申請單位應檢具下列文件備文提出申請,未依規定提出者,不予受理,並俟簽請首長核准後,始得同意補助。
(一)採事前審核及先到先審為原則,向本府申請經費補助之單位,應於活動辦理前2個月(包含假日)提出申請。
(二)申請文件:
1.申請補助公文。
2.計畫書(格式自訂,內容應包括名稱、緣起、日期時間、地點、計畫內容方法、經費概算及效益等項)。
3.活動模式
(1)婚姻教育課程至少辦理2堂課程以上,且於不同地點辦理。
(2)社區婦女教育課程每一社區應為連續課程至少3堂課程以上;或於不同鄉鎮社區辦理多場次活動。
(3) 性別教育宣導活動模式應包含社區講座及宣導活動。
4.經登記有案之證明文件。
5.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六、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新台幣20萬元。
七、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台幣200萬元。
八、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
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
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
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九、檢附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1份。
分類:計畫表單 / 補助專區
發布人:家庭教育中心 鄭小姐
發布時間:2025-02-25 09:2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