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期間:即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前。
二、資格條件:本縣體育會及所屬各單項委員會、其他依法核准成立之全國及本縣體育團體。
三、補助項目:
(一)場地費:每半年一期。
(二)電費:2個月收一次。
(三)電話費:6-12月。
(四)影印機租任費:1台機器*7個月。
(五)電腦租任費:3台電腦*7個月。
(六)黑白列表機碳粉:列印資料用。
(七)彩色列表機碳粉:列印資料用。
(八)印刷費:聘書、獎狀及信封(大中小)等。
(九)郵資:寄發各項公文、資料用。
(十)紙張費:影印紙張、封面紙、道林紙及銅版紙等。
四、審查方式:申請單位應檢具下列文件備文提出申請,未依規定提出者,不予受理,並俟簽請首長核准後,始得同意補助。
(一)申請補助公文。
(二)計畫書(格式參考附件)。
(三)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五、個別案件之補助金額上限:詳見苗栗縣政府對民間體育團體補助標準表(如附件)。
六、全案年度預算金額概估:40萬5,000元。
七、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八、檢附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1份
分類:計畫表單 / 補助專區
發布人:體育保健科 黃先生
發布時間:2023-11-29 15:2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