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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府辦理『112年苗栗縣體育會及各單項委員會與苗栗縣政府多元合作發展體育計畫』補助作業,請符合資格之單位提出申請,並依公告事項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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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期間:即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前。
二、資格條件:本縣體育會及所屬各單項委員會、其他依法核准成立之全國及本縣體育團體。
三、補助項目:
(一)場地費:每半年一期。
(二)電費:2個月收一次。
(三)電話費:6-12月。
(四)影印機租任費:1台機器*7個月。
(五)電腦租任費:3台電腦*7個月。
(六)黑白列表機碳粉:列印資料用。
(七)彩色列表機碳粉:列印資料用。
(八)印刷費:聘書、獎狀及信封(大中小)等。
(九)郵資:寄發各項公文、資料用。
(十)紙張費:影印紙張、封面紙、道林紙及銅版紙等。
四、審查方式:申請單位應檢具下列文件備文提出申請,未依規定提出者,不予受理,並俟簽請首長核准後,始得同意補助。
(一)申請補助公文。
(二)計畫書(格式參考附件)。
(三)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五、個別案件之補助金額上限:詳見苗栗縣政府對民間體育團體補助標準表(如附件)。
六、全案年度預算金額概估:40萬5,000元。
七、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八、檢附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1份
檔案清單: 事前揭露表-空白版本.pdf
分類:計畫表單 / 補助專區
發布人:體育保健科 黃先生
發布時間:2023-11-29 15:2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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