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請踴躍推薦
一、依據教育部108年3月12日臺教師(一)字第1080036566號函辦理。
二、為表揚對藝術教育具有貢獻及服務績效之團體與個人,獎勵其對藝術教育卓越貢獻、促進民間資源對藝術教育業務推動,爰辦理旨揭活動。
三、本獎團體與個人之推薦,由各團體、法人、學校等列舉具體事實及證明,依其層級向機關提出申請,各主管機關依推薦程序辦理,不符推薦程序者不予受理。
四、推薦時間及方式:
(一)全國性團體、法人及教育部主管之學校、機構:請於本(108)年5月31日前將推薦表及佐證資料函送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表演藝術教育組辦理。
(二)依法設立之團體、法人、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屬團體、學校:於本(108)年5月31日前向本府提出申請,俾利將初選結果連同推薦表及佐證資料函送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表演藝術教育組辦理。
五、請各團體、法人踴躍提出申請。
六、本案如有填表疑義,請洽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承辦人林靜宜小姐,電話02-23110574轉分機120。
七、未盡事宜請參閱附件
二、為表揚對藝術教育具有貢獻及服務績效之團體與個人,獎勵其對藝術教育卓越貢獻、促進民間資源對藝術教育業務推動,爰辦理旨揭活動。
三、本獎團體與個人之推薦,由各團體、法人、學校等列舉具體事實及證明,依其層級向機關提出申請,各主管機關依推薦程序辦理,不符推薦程序者不予受理。
四、推薦時間及方式:
(一)全國性團體、法人及教育部主管之學校、機構:請於本(108)年5月31日前將推薦表及佐證資料函送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表演藝術教育組辦理。
(二)依法設立之團體、法人、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屬團體、學校:於本(108)年5月31日前向本府提出申請,俾利將初選結果連同推薦表及佐證資料函送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表演藝術教育組辦理。
五、請各團體、法人踴躍提出申請。
六、本案如有填表疑義,請洽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承辦人林靜宜小姐,電話02-23110574轉分機120。
七、未盡事宜請參閱附件
檔案清單 |
推薦表-團體組.doc 作業要點.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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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人:社會教育科 賴惠真
發布時間:2019-03-15 16:50:11
下架日期:2019-03-29
發布時間:2019-03-15 16:50:11
下架日期:2019-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