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轉知:法務部有關財團法人法第19條規定函釋

返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複製連結 分享至Facebook平台 分享至LINE twitter icon分享至X平台
一、依據法務部108年1月4日法律字第10703519090號函辦理。
二、相關訊息詳如附件。
檔案清單 法務部.pdf
發布人:社會教育科 洪寧
發布時間:2019-01-19 15:45:13
下架日期:2019-02-02







回頂端

通過AA無障礙網頁檢測
苗栗縣政府教育處 最佳瀏覽解析度1024*768
360001苗栗市縣府路100號 聯絡電話:037-325219 傳真電話:037-324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