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參加107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苗栗縣初賽學生資格規定
一.依據107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第參點:比賽組別及參賽者資格基本規定辦理.
二.各學程之A組為就讀音樂班、科、系、所者,B組為就讀非音樂班、科、系、所者。
音樂班資格說明如下:
1.依〈特殊教育法〉所成立之藝術才能資優班(含集中式藝術才能音樂班學生及分散式音樂資優班學生)。
2.依法設立之藝術才能班(音樂類)。
3.經各縣市藝術才能(音樂類)資賦優異學生鑑定通過,採「特殊教育方案」安置之學生。
4.大專學程之音樂科、系、所者。
三、同一類別每一位學生僅得擇一組報名,但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個人項目無論類組音樂班學生均不得報名B組;非音樂班學生初賽時得報名A組。
五、團體項目無論類組音樂班學生均不得報名B組,隊伍中只要有音樂班(參賽資格基本規定一、1.2.3.4.)學生,僅得報名A組;非音樂班學生初賽時得報名團體項目A組。
六、同一類別比賽,五專、特殊學校、完全中學、完全中小學及國民中小學等學制,其同一學校不同學段混合組隊者,應以混合組隊中較高之學段組隊報名參賽,該校不得再以混合組隊中較低之學段組隊報名參賽(例如:國民中小學之國小及國中混合組隊應僅報名「團體項目國中組」;完全中學之高中及國中混合組隊應僅報名「團體項目高中職組」;特殊學校混合組隊應僅報名成員中最高學段之組別;五專一至五年級混合組隊應僅報名「團體項目大專組」);混合組隊後,同校之較低學段可單獨組隊報名,但學生不得重複參賽。
七、團體項目不得跨校組隊。
八、個人項目及團體項目,參加B組初賽者,不得代表參加A組決賽;反之亦同。
九、未盡事宜請參閱附件
二.各學程之A組為就讀音樂班、科、系、所者,B組為就讀非音樂班、科、系、所者。
音樂班資格說明如下:
1.依〈特殊教育法〉所成立之藝術才能資優班(含集中式藝術才能音樂班學生及分散式音樂資優班學生)。
2.依法設立之藝術才能班(音樂類)。
3.經各縣市藝術才能(音樂類)資賦優異學生鑑定通過,採「特殊教育方案」安置之學生。
4.大專學程之音樂科、系、所者。
三、同一類別每一位學生僅得擇一組報名,但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個人項目無論類組音樂班學生均不得報名B組;非音樂班學生初賽時得報名A組。
五、團體項目無論類組音樂班學生均不得報名B組,隊伍中只要有音樂班(參賽資格基本規定一、1.2.3.4.)學生,僅得報名A組;非音樂班學生初賽時得報名團體項目A組。
六、同一類別比賽,五專、特殊學校、完全中學、完全中小學及國民中小學等學制,其同一學校不同學段混合組隊者,應以混合組隊中較高之學段組隊報名參賽,該校不得再以混合組隊中較低之學段組隊報名參賽(例如:國民中小學之國小及國中混合組隊應僅報名「團體項目國中組」;完全中學之高中及國中混合組隊應僅報名「團體項目高中職組」;特殊學校混合組隊應僅報名成員中最高學段之組別;五專一至五年級混合組隊應僅報名「團體項目大專組」);混合組隊後,同校之較低學段可單獨組隊報名,但學生不得重複參賽。
七、團體項目不得跨校組隊。
八、個人項目及團體項目,參加B組初賽者,不得代表參加A組決賽;反之亦同。
九、未盡事宜請參閱附件
檔案清單 |
附件1._107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公告.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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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人:社會教育科 賴惠真
發布時間:2018-10-29 09:30:18
下架日期:2018-10-31
發布時間:2018-10-29 09:30:18
下架日期:2018-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