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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運動部辦理大陸地區運動專業人員來臺從事運動專業活動審查作業要點」,業經運動部115年2月4日以運國(一)字第1150500164A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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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運動部115年2月4日運國(一)字第1150500164B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體育署辦理大陸地區體育專業人士來臺從事體育專業活動審查作業要點」,業經運動部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4日以運國(一)字第1150500164A號令修正發布,名稱並修正為「運動部辦理大陸地區運動專業人員來臺從事運動專業活動審查作業要點」。
三、檢附運動部來文、發布令影本及行政規則修正規定各1份。
檔案清單 運動部辦理大陸地區運動專業人員來臺從事運動專業活動審查作業要點修正規定.odt
運動部辦理大陸地區運動員來台從事運動專業活動審查作業要點令1150204.pdf
1150204「運動部辦理大陸地區運動專業人員來臺從事運動專業活動審查作業要點」來函.pdf
發布人:體育保健科 廖先生
發布時間:2026-02-15 16:14:21
下架日期:2026-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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