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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教育部修正「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注意事項」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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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114年9月10日臺教師(四)字第1142602254B號辦理。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注意事項」第3點附件2至附件7、附件7之1、附件7之2、附件10至附件12,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以臺教師(四)字第1142602254A號令修正發布。
三、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四、若對本案修正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蕭科員,電話:(02)7736-5540。
五、檢附旨案發布令影本及修正附件各1份。
檔案清單 教育部1140910臺教師四字第1142602254A號令.pdf
第三點相關附件.pdf
發布人:學務管理科 黃先生
發布時間:2025-09-24 13:24:58
下架日期:2025-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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