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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苗栗縣107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教保員甄選「持國外學歷證件者」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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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107年5月28日臺教師(二)字第1070058445號函辦理暨本府107年5月23日公告諒達。

二、「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辦法」第10條規定:「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請各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107年3月29日臺教師(二)字第1070033770B號令訂定發布之本辦法,辦理107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作業,爾後公立幼兒園教保員甄選作業亦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之。107年3月29日本辦法發布施行前,依原認定規定取得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者(以下簡稱證明書),得報名參加107年6月公立幼兒園教保員甄選,無須按本辦法規定重新取得證明書。若於本辦法施行前提出申請修畢證明書者,逾107年3月29日仍未完成審查作業,亦請依原認定規定辦理,無須按本辦法重新取得證明書。
發布人:學前教育科 李詩婷
發布時間:2018-06-01 16:08:14
下架日期:2018-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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