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學生,擬自114學年度第1學期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16條或第17條與學校合作者,請依限檢具合作計畫(包括申請應備資料)函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下稱國教署)114年5月5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45402360號函辦理。
二、有關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學生,擬自114學年度第1學期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16條或第17條與學校合作者,請依限檢具合作計畫(包括申請應備資料)函報國教署。
三、旨案請學校依下列期限函報:
(一)高一新生:114年9月10日(星期三)前提出申請,倘提前函報,將批次提前進行審查。
(二)高二及高三學生:114年7月2日(星期三)前提出申請。
四、請貴校於上開期限前(以郵戳為憑),檢具合作計畫(包括應備資料)正本併附光碟1份函報國教署,並將前開資料影本一式5份,以副本方式抄送國教署委辦學校(國立彰化高級商業職業學校)協助彙整;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五、檢附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個人與學校合作計畫參考格式1份。
二、有關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學生,擬自114學年度第1學期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16條或第17條與學校合作者,請依限檢具合作計畫(包括申請應備資料)函報國教署。
三、旨案請學校依下列期限函報:
(一)高一新生:114年9月10日(星期三)前提出申請,倘提前函報,將批次提前進行審查。
(二)高二及高三學生:114年7月2日(星期三)前提出申請。
四、請貴校於上開期限前(以郵戳為憑),檢具合作計畫(包括應備資料)正本併附光碟1份函報國教署,並將前開資料影本一式5份,以副本方式抄送國教署委辦學校(國立彰化高級商業職業學校)協助彙整;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五、檢附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個人與學校合作計畫參考格式1份。
檔案清單 |
114.05.05-來文 國教署-114學年度第1學期與學校合作計畫書-附件.odt 114.05.05-來文 國教署-114學年度第1學期與學校合作計畫書.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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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人:學務管理科 羅小姐
發布時間:2025-05-12 12:06:03
下架日期:202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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