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體育署107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1名辦理學校體育相關業務案
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07年4月17日臺教體署學(一)字第1070013374號函辦理。
二、該署於107學年度徵聘商借國立高中、職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優秀教師1名到署協助辦理學校體育相關業務,說明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12班以下之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 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具體育專業者優先考量。
3、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二)商借期限:自107年8月1日起至108年7月31日止,表現良好者可續聘,以2年為限,倘有延長商借期間必要者,以延長3次為限,每次延長期間最長為1年。
(三)服務地點:教育部體育署學校體育組(臺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12樓)。
(四)辦理業務:以學校體育相關業務為範疇,經錄取後再分派工作。
(五)其餘事項依所附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請協助轉知所屬教師相關訊息,並擇優推薦後,於107年5月20日前將履歷表及自傳以郵寄及電子郵件方式寄至該署學校體育組江麗玲小姐,電子信箱jecy@mail.sa.gov.tw,電話(02)8771-1995,由該署組成小組審查遴選之。
四、檢附「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旨案來函各1 份供參。
二、該署於107學年度徵聘商借國立高中、職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優秀教師1名到署協助辦理學校體育相關業務,說明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12班以下之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 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具體育專業者優先考量。
3、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二)商借期限:自107年8月1日起至108年7月31日止,表現良好者可續聘,以2年為限,倘有延長商借期間必要者,以延長3次為限,每次延長期間最長為1年。
(三)服務地點:教育部體育署學校體育組(臺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12樓)。
(四)辦理業務:以學校體育相關業務為範疇,經錄取後再分派工作。
(五)其餘事項依所附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請協助轉知所屬教師相關訊息,並擇優推薦後,於107年5月20日前將履歷表及自傳以郵寄及電子郵件方式寄至該署學校體育組江麗玲小姐,電子信箱jecy@mail.sa.gov.tw,電話(02)8771-1995,由該署組成小組審查遴選之。
四、檢附「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旨案來函各1 份供參。
檔案清單 |
107E0072830.pdf 107E1735232.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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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人:學務管理科 李依珊
發布時間:2018-04-18 18:02:41
下架日期:2018-05-20
發布時間:2018-04-18 18:02:41
下架日期:2018-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