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公館鄉鶴岡國民小學 辦理113年度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系統標租案(更新)
更新:1、須為依法登記有案之公司且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
2、實績累積需達4,000峰瓩(kWp)以上
3、電子檔案更正,重新上傳。
一、投標資格:
(一)須為依法登記有案之公司且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且營業項目登記需有乙級以上電器承裝業(E601010)或能源技術服務業(IG03010)或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業(D101060)至少包含一項。
(二)單一投標廠商擁有正式躉售再生能源電能予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或國外持有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實績累積需達1,000峰瓩(kWp)以上。以提供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或國外再生能源躉購契約書頁面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如提供承攬合約證明視為無效)。
(三)本案不允許共同投標。
(四)外國公司參加投標,應受土地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四條之限制。
(五)大陸地區之公司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參加投標,應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九條之限制。
(六)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限制:經參照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1.有第101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情形或第6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2.有第101第1項第7款至第14款情形或第6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七)開標前與本校有法律糾紛或承辦本校其他業務拖欠費用或承租標的物尚未繳清應付權利金、違約金或其他原契約所約定應由承租廠商支付之費用者,不得參與投標,受主管機關停業處分期限未滿者亦同。
二、截標日期:113年6月19日16:00止
三、開標日期:113年6月20日9:30
四、請先聯繫本案聯絡人:總務處 彭維智主任,
聯絡電話: 037-226205#9
2、實績累積需達4,000峰瓩(kWp)以上
3、電子檔案更正,重新上傳。
一、投標資格:
(一)須為依法登記有案之公司且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且營業項目登記需有乙級以上電器承裝業(E601010)或能源技術服務業(IG03010)或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業(D101060)至少包含一項。
(二)單一投標廠商擁有正式躉售再生能源電能予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或國外持有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實績累積需達1,000峰瓩(kWp)以上。以提供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或國外再生能源躉購契約書頁面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如提供承攬合約證明視為無效)。
(三)本案不允許共同投標。
(四)外國公司參加投標,應受土地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四條之限制。
(五)大陸地區之公司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參加投標,應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九條之限制。
(六)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限制:經參照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1.有第101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情形或第6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2.有第101第1項第7款至第14款情形或第6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七)開標前與本校有法律糾紛或承辦本校其他業務拖欠費用或承租標的物尚未繳清應付權利金、違約金或其他原契約所約定應由承租廠商支付之費用者,不得參與投標,受主管機關停業處分期限未滿者亦同。
二、截標日期:113年6月19日16:00止
三、開標日期:113年6月20日9:30
四、請先聯繫本案聯絡人:總務處 彭維智主任,
聯絡電話: 037-226205#9
發布人:鶴岡國小 彭維智
發布時間:2024-06-06 14:38:19
下架日期:2024-06-21
發布時間:2024-06-06 14:38:19
下架日期:2024-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