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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注意事項」第6點之1及第3點附件7、附件7之2,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以臺教師(四)字第1132600919A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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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113年4月12日臺教師(四)字第1132600919B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三、若對該行政規則修正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蕭科員,電話:(02)7736-5540。
四、檢附教育部來函、教育部令及附件各1份供參。
檔案清單 1130412教育部函.PDF
1130412教育部令.pdf
第三點附件七修正規定.pdf
第六點之一修正規定.odt
發布人:學務管理科 郭小姐
發布時間:2024-04-15 11:16:39
下架日期: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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