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內政部營建署檢送監察院「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去機構化之配套措施之研究」通案性案件調查研究報告之結論與建議
一、依據本府112年9月13日府社障字第1120198696號函辦理。
二、旨接結論與建議如下所示:
(一)行政院宜依訂定國家級身心障礙策略,完善配套支持去機構化政策目標,將去機構化之具體期程,納入我國身心障礙策略,保障身心障礙者居住自由、自立生活與融合社區之權益。
(二)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去機構化須破除社會歧視與刻板印象,然相關意識提升迄無系統性作為,亟待全面提升人權教育。
(三)政府宜正視超過9成身心障礙者居住在「家宅」,對須生活能力訓練者,提供家長在宅指導與支持方案,並考量當不同障礙類別身心障礙者日趨老化時,宜有符合其需求之具體有效措施,以支持其繼續於社區生活。
(四)衛福部宜偕同教育部、勞動部合作推動生活能力訓練,協助家長共同培力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之能量,並協助就業場所環境改善及促進就業等經費補助。
(五)中央及地方政府宜就無障礙環境進行通盤檢討。
(六)發展多元社區替代照顧能量,優先評估身心障礙兒少家庭支持措施,並提供必要協助,逐步終止身心障礙兒少安置於機構內。
(七)政府相關政策雖已逐步規劃機構轉型,提升機構住民參與更多生活決策,並增進自我決定與自我選擇空間。然檢視機構預算規劃及運作,仍多以機構營運與住民日常生活所需為主,對於住民自主生活之相關設施、設備之建置,仍有待政府積極研議規劃,編列預算投入資源,落實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之意旨
(八)正視障礙者家屬對障礙者自立生活的觀念、現行辦理社區家園困境及自立生活支持服務中心定位,另亦宜以障礙者為其本身需求專家之概念,檢視個人助理的角色與功能,地方政府亦宜共同協力合作,積極推動身心障礙者社區居住與自立生活相關服務,以落實自立生活及社區融合意旨。
三、完整結論與建議請參考附件一及附件二。
二、旨接結論與建議如下所示:
(一)行政院宜依訂定國家級身心障礙策略,完善配套支持去機構化政策目標,將去機構化之具體期程,納入我國身心障礙策略,保障身心障礙者居住自由、自立生活與融合社區之權益。
(二)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去機構化須破除社會歧視與刻板印象,然相關意識提升迄無系統性作為,亟待全面提升人權教育。
(三)政府宜正視超過9成身心障礙者居住在「家宅」,對須生活能力訓練者,提供家長在宅指導與支持方案,並考量當不同障礙類別身心障礙者日趨老化時,宜有符合其需求之具體有效措施,以支持其繼續於社區生活。
(四)衛福部宜偕同教育部、勞動部合作推動生活能力訓練,協助家長共同培力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之能量,並協助就業場所環境改善及促進就業等經費補助。
(五)中央及地方政府宜就無障礙環境進行通盤檢討。
(六)發展多元社區替代照顧能量,優先評估身心障礙兒少家庭支持措施,並提供必要協助,逐步終止身心障礙兒少安置於機構內。
(七)政府相關政策雖已逐步規劃機構轉型,提升機構住民參與更多生活決策,並增進自我決定與自我選擇空間。然檢視機構預算規劃及運作,仍多以機構營運與住民日常生活所需為主,對於住民自主生活之相關設施、設備之建置,仍有待政府積極研議規劃,編列預算投入資源,落實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之意旨
(八)正視障礙者家屬對障礙者自立生活的觀念、現行辦理社區家園困境及自立生活支持服務中心定位,另亦宜以障礙者為其本身需求專家之概念,檢視個人助理的角色與功能,地方政府亦宜共同協力合作,積極推動身心障礙者社區居住與自立生活相關服務,以落實自立生活及社區融合意旨。
三、完整結論與建議請參考附件一及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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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PDF 結論與建議.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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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人:特殊教育科 洪先生
發布時間:2023-09-25 14:15:33
下架日期:2023-10-06
發布時間:2023-09-25 14:15:33
下架日期:2023-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