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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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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函轉交通部112年2月23日交路字第1120003033號函所附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參照附件。
二、本次說明重點如下:
1.將標誌設置目的與駕駛人駕駛行為分別規定,並明確規定本標誌應與機慢車左(右)轉待轉區線一併設置。 (修正條文第六十五條)
2.重新設計加氣站標誌,並以黑色代表加氣設施。(修正條文第一百二十二條之一)
3.重新設計「指58-2」充電站標誌,並刪除本標誌之尺寸標示,另分別就汽車充電站及機車充電站增訂「指58-3」及「指58-4」二種指示標誌類型。(修正條文第一百二十二條之二)
4.新增電動機車換電站標誌,以綠色及閃電代表已充電之電池,以黑色代表待換電之機車,並以循環箭頭代表換電循環模式。(修正條文第一百二十二條之三)
5.修正規定快慢車道分隔線應於慢車道繪設機車圖案及自行車圖案。另刪除本標線距離人行道、路緣或車輛停放線之距離應有二公尺以上之規定,並增列規格為原圖尺寸零點七倍之圖例。(修正條文第一百八十三條之一)
6.修正行車管制號誌設置條件。 (修正條文第二百二十六條)
7.為配合執行實務預留緩衝期需要,本次修正發布之第一百二十二條之一、第一百二十二條之二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第一百八十三條之一條文,自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修正條文第二百三十五條)
檔案清單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odt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odt
發布人:社會教育科 黃老師
發布時間:2023-08-16 11:38:36
下架日期:202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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