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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轉知112年2月18日修訂「111學年度全國學生表演藝術類競賽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護措施處理原則」,請相關人員配合辦理

一、依據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112年2月18日藝演字第1120000441號函辦理。
二、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2年2月9日發布之放寬室內口罩規定,為更符應競賽實際需求,依教育部修訂「111學年度全國學生表演藝術類競賽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應變計畫」修訂旨揭處理原則,調整重點如下:
(一)有條件參賽:
1.參賽學生競賽當日具自主防疫身分且無症狀者,可參加比賽。
2.團體組學生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確診者,該名團員不得參賽;其餘團員無症狀者,可參加比賽。
(二)各競賽辦理期間口罩佩戴規定:
1.與會人員活動期間彼此保持社交距離,並全程佩戴口罩;參賽者(含指揮)得於演出時暫免佩戴口罩,演出前及結束仍應立即依規定佩戴口罩:
(1)舞蹈比賽(全區個人/團體乙、丙組):112年2月21至3月11日由桃園市辦理之賽程。
(2)音樂比賽(團體組):112年3月1日至3月15日由臺北市、彰化縣及高雄市辦理之賽程。
2.全體與會人員(參賽人員、工作人員及評審及陪同人員)自主佩戴口罩:
(1)舞蹈比賽(團體組):112年3月14日至3月23日由臺北市、嘉義縣承辦之賽程。
(2)音樂比賽(個人組):112年3月16日至3月29日由嘉義市承辦之賽程。
(3)戲劇比賽(團體組):112年4月10日至4月24日由花蓮縣承辦之賽程。
(4)鄉土歌謠(團體組):112年4月17日至4月24日由新竹市承辦之賽程。
三、音樂比賽合奏類(含絲竹室內樂)協助搬運樂器人數規定由原25人調整為至多50人;惟為維護全體與會人員身體健康,仍請各參賽團隊視參賽人數、實際需求及必要性規劃協助搬運樂器人數。
檔案清單 112.02.18修訂「111學年度全國學生表演藝術類競賽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護措施處理原則」.pdf
發布人:社會教育科 陳課督
發布時間:2023-02-21 08:50:12
下架日期:2023-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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