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補助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試辦要點」第四點、第五點,名稱並修正為「教育部補助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要點」,業經教育部於111年5月30日以臺教師(三)字第1112602128A號令修正發布,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5月30日臺教師(二)字第臺教師(三)字第1112602128B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三、檢附教育部來函、教育部令影本及修正規定共計3份供參。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三、檢附教育部來函、教育部令影本及修正規定共計3份供參。
檔案清單 |
1110530教育部函.pdf 1110530教育部令.pdf 教育部補助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要點第四點、第五點修正規定.od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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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人:學務管理科 郭小姐
發布時間:2022-06-07 09:28:21
下架日期:2022-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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