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台灣高速鐵路「嚴禁高鐵沿線及車站周邊區域從事違法飛航行為」安全宣導
一、依據本府111年4月22日府工交字第1110076069號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鐵公司)111年4月15日台高安發字第1110000788號函辦理。
二、為確保國人搭乘高速鐵路行旅安全,嚴禁於高鐵沿線及車站周邊區域從事違法飛航行為。
(一) 為維護高鐵行車安全,高鐵沿線(含軌道、系統設備、場站設施等區域)周邊嚴禁以遙控無人機進行飛行或空拍,以及施放煙火、風箏、氣球、天燈或其他可能影響高鐵行車安全之漂浮或移動物體。
(二) 操作人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時應遵守下列操作限制:
1. 應遠離高速公路、快速公(道)路、鐵路、高架鐵路、地面或高架之大眾捷運系統、建築物及障礙物三十公尺以上。
2. 不得於移動中之航空器、車輛或船艦上操作遙控無人機。
3. 最大起飛重量未達二十五公斤且裝置導航設備之遙控無人機最大飛行速度每小時不得超過八十七海浬或一百六十公里。
4. 延伸視距飛航者,最大範圍為以操作人為中心半徑九百公尺、相對地面或水面高度低於四百呎內之區域,且目視觀察員應與遙控無人機保持目視接觸,並提供操作人必要之飛航資訊。
(三) 未經核准而操作遙控無人機侵入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公告之遙控無人機禁限航活動區域,包括高鐵遙控無人機禁止活動區域,將遭裁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八條之二),並將受高鐵公司求償損害。
三、有關遙控無人機之可活動或禁止活動之區域範圍、申請與核准、法規及相關業務等事宜,請參閱民航局之遙控無人機資訊管理系統網站(https://drone.caa.gov.tw/zh-TW)。
四、檢附公文供參。
二、為確保國人搭乘高速鐵路行旅安全,嚴禁於高鐵沿線及車站周邊區域從事違法飛航行為。
(一) 為維護高鐵行車安全,高鐵沿線(含軌道、系統設備、場站設施等區域)周邊嚴禁以遙控無人機進行飛行或空拍,以及施放煙火、風箏、氣球、天燈或其他可能影響高鐵行車安全之漂浮或移動物體。
(二) 操作人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時應遵守下列操作限制:
1. 應遠離高速公路、快速公(道)路、鐵路、高架鐵路、地面或高架之大眾捷運系統、建築物及障礙物三十公尺以上。
2. 不得於移動中之航空器、車輛或船艦上操作遙控無人機。
3. 最大起飛重量未達二十五公斤且裝置導航設備之遙控無人機最大飛行速度每小時不得超過八十七海浬或一百六十公里。
4. 延伸視距飛航者,最大範圍為以操作人為中心半徑九百公尺、相對地面或水面高度低於四百呎內之區域,且目視觀察員應與遙控無人機保持目視接觸,並提供操作人必要之飛航資訊。
(三) 未經核准而操作遙控無人機侵入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公告之遙控無人機禁限航活動區域,包括高鐵遙控無人機禁止活動區域,將遭裁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八條之二),並將受高鐵公司求償損害。
三、有關遙控無人機之可活動或禁止活動之區域範圍、申請與核准、法規及相關業務等事宜,請參閱民航局之遙控無人機資訊管理系統網站(https://drone.caa.gov.tw/zh-TW)。
四、檢附公文供參。
檔案清單 |
1110422(來文).宣導嚴禁於高鐵沿線及車站周邊區域從事違法飛航行為.pdf 附:高鐵來文.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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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照片 |
發布人:學務管理科 陳先生
發布時間:2022-04-28 17:44:37
下架日期:2022-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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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架日期:2022-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