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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技擊運動訓練館設置及輔導要點(以下簡稱要點)」第3點所指教練證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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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11年1月22日臺教署競(二)字第1110003542號函。
二、旨揭要點第3點規定:「擔任指導工作之教練,應具備特定體育團體或全國性單項運動協(總)會核發之合格有效教練證」,前開核發證照單位為全國性單項運動協(總)會者僅中華民國克拉術協會,其他中華民國跆拳道、柔道、空手道、角力、拳擊、泰國拳、踢拳道等協會及台灣柔術總會皆為特定體育團體,故要點所指教練證核發單位應為前述協會核發者。
三、「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為因應國際運動規則之更新,並加強教練安全指導及性平等觀念,業明定教練證效期為4年,4年間賡續參加課程達一定時數,教練證效期始得展延,以利教練定期更新專業指導觀念,並提升專業知能。
四、綜上說明,請輔導轄管之技擊運動訓練館任職之教練皆儘速依要點第3點規定取得合格有效之教練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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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人:體育保健科 顧嘉軒
發布時間:2022-02-07 10:27:24
下架日期:2022-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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