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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5條第2項規定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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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5條第2項校務會議「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規定,各學校校務會議任一性別成員人數應依前開規定辦理。但學校校務會議採全體專任教師為組成成員,且該校任一性別專任教師人數少於全體專任教師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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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令.pdf
發布人:學務管理科 郭品禎
發布時間:2021-09-01 14:18:56
下架日期:2021-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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