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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體育署檢送「因應疫情二級警戒(加嚴)期間健身中心業者與消費者間之消費權益事項Q&A」1份,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10年8月27日臺教體署設(三)字第110003115號函辦理。
二、旨揭Q&A係於二級警戒(加嚴)期間,針對業者及民眾就健身中心所衍生之消費爭議認定予以釐明。
三、另消費者倘於疫情二級警戒(加嚴)期間,向健身中心終止會籍,有衍生消費者需退款及違約金等消費爭議事宜,因不可歸責於業者與消費者,不宜逕依「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7點(如附件)。
檔案清單 來文.pdf
附件一.pdf
附件二.pdf
發布人:體育保健科 顧嘉軒
發布時間:2021-08-31 14:23:23
下架日期:2021-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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