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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宣導有關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相關規定,不得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0年5月17日衛部救字第1100015231號函辦理。
二、為避免觸法及維護志工榮譽,請協助公告週知並加強對所屬志工宣導有關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相關規定,不得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
三、檢附原函影本1份。
檔案清單 公文.pdf
發布人:社會教育科 高志偉
發布時間:2021-06-21 08:15:09
下架日期: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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