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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國教署規劃110學年度商借教師,以辦理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相關配套推動業務,請惠予推薦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下稱國教署)110年5月28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00067002號函及「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規定辦理。
二、為辦理旨揭業務,國教署擬於110學年度商借國立學校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優秀教師至國教署支援旨揭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具教育行政經驗者優先考量。
3.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須熟悉電腦文書軟體之操作,並具公文寫作能力者。
5.未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二)商借期限:自110年8月1日起至111年7月31日止。
(三)服務地點:國教署中部辦公室(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四)辦理業務: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與教學相關行政工作。
(五)其餘事項,依所附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請貴校擇優推薦教師,並請於110年6月10日(星期四)前將當事人履歷表以電子郵件寄至e-2134@mail.k12ea.gov.tw,國教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四、檢附前函及國教署商借教師簡歷表、「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各1份。
檔案清單 110.5.28-來文-本署規劃110學年度商借教師,以辦理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相關配套推動業務,請惠予推薦.pdf
附件1.odt
附件2.pdf
發布人:學務管理科 甘生明
發布時間:2021-06-01 13:15:22
下架日期:202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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