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新竹縣政府修正109年經縣外介聘至新竹縣之專任輔導教師轉任規定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09年4月15日府教特字第1093713188號函辦理。
二、經縣外介聘至新竹縣國中小之專任輔導教師,獲學校聘任後,應在新竹縣國民中(小)學實際擔任專任輔導教師滿10年(原函為滿5年,現修正為滿10年),如具有其他類科合格教師證,在校內可提供轉任之缺額前提下,由學校整體考量並經校內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可轉任縣內國中(小)其他類科教師。
三、請欲參加縣外介聘至新竹縣之專任輔導教師,宜慎選填志願。
四、檢附本案新竹縣來文1份供參。
二、經縣外介聘至新竹縣國中小之專任輔導教師,獲學校聘任後,應在新竹縣國民中(小)學實際擔任專任輔導教師滿10年(原函為滿5年,現修正為滿10年),如具有其他類科合格教師證,在校內可提供轉任之缺額前提下,由學校整體考量並經校內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可轉任縣內國中(小)其他類科教師。
三、請欲參加縣外介聘至新竹縣之專任輔導教師,宜慎選填志願。
四、檢附本案新竹縣來文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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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416-新竹縣-修正109年經縣外介聘至本縣之專任輔導教師轉任規定.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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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人:學務管理科 李依珊
發布時間:2020-04-20 16:28:49
下架日期:2020-05-31
發布時間:2020-04-20 16:2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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