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8年8月20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840007910號函影本
一、依據本府108年8月21日府財產字第1080160718號函辦理。
二、本案該署函旨略以,其出(放)租位於辦理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劃設鄉、鎮之國有非公用土地,新出(放)租案件將全面於租約加註提示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應踐行諮商同意程序文字。非原住民申租時,無須先行取具土地所在地鄉、鎮公所核發申租之土地非屬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劃設中案件之證明文件(如附件),併予敘明。
三、檢附上開來函及附件供參。
二、本案該署函旨略以,其出(放)租位於辦理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劃設鄉、鎮之國有非公用土地,新出(放)租案件將全面於租約加註提示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應踐行諮商同意程序文字。非原住民申租時,無須先行取具土地所在地鄉、鎮公所核發申租之土地非屬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劃設中案件之證明文件(如附件),併予敘明。
三、檢附上開來函及附件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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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財政處書函.pdf 附件_國產署函.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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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人:國民教育科 楊琇淳
發布時間:2019-08-22 09:28:11
下架日期:2019-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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