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期間:自114年12月1日起至115年2月20日前。
二、資格條件:本縣體育會及所屬各單項委員會、其他依法核准成立之全國及本縣體育團體。
三、補助項目:
(一)保險費(核銷時請附收據正本、繳費證明及保單,如自籌也請提供保單)。
(二)緊急醫療救護費(救護車、醫護人員、急救消耗器材,苗栗縣醫 療機構受理機關團體活動支援救護實施要點核實支付,不含防護員)。
(三)秩序冊。
(四)布置費。
(五)場地租借(清潔、水電)費。(僅提供租借單位開立清潔或水電大收據使用,不含支付清潔人員費用)。
(六)獎盃、獎牌、獎狀套印費。
(七)消耗性器材。
(八)比賽器材租用。
(九)裁判費(每場最高以800元計,每人每日最高以1,200元計,餘款自籌,不含工作人員)。
(十)誤餐費(限裁判及實際工作小組成員,應附上簽到簿,不含參賽人員)。
(十一)茶水費(每人每日上限30元,限裁判及實際工作小組成員,不含參賽人員)。
(十二)印刷費(海報、廣告、邀請卡、出賽單、紀錄單,攻守名單)。
四、審查方式:申請單位應檢具下列文件備文提出申請,未依規定提出者,不予受理,並俟簽請首長核准後,始得同意補助。
(一)申請補助公文。
(二)計畫書。
(三)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五、個別案件之補助金額上限:詳見苗栗縣政府對民間體育團體補助標準表(如附件)。
六、全案年度預算金額概估:306萬元。
七、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八、檢附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及「苗栗縣政府對民間體育團體補助標準表」各1份
分類:計畫表單 / 補助專區
發布人:體育保健科 許小姐
發布時間:2026-02-13 09:4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