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家庭教育中心辦理114年「讓愛流動」親職教育支持團體」-優先接受家庭教育計畫補助案。
壹、主旨:公告本縣家庭教育中心辦理114年「讓愛流動」親職教育支持團體」補助,請符合資格之團體提出申請,並依公告事項之相關規定辦理。
貮、依據:家庭教育法、教育部獎助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家庭教育辦法、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
叁、說明:
一、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苗栗縣政府
(二)承辦單位:苗栗縣家庭教育中心
(三)執行單位:申請相關團體
二、旨揭計畫規定,欲提出經費補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三、請期間:114年3月14日(星期五)前向本縣家庭教育中心提出申請。
四、資格條件:
(一)苗栗縣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二)財團法人或以非營利為目的之立案人民團體。
五、申請項目:鐘點費、印刷費、材料費、膳費、場地布置費、雜支。
六、審查方式:申請單位應檢具下列文件免備文提出申請,未依規定時間提出者,不予受理,並俟簽請首長核准後,始得同意補助。
(一)計畫書(格式自訂,內容應包括名稱、緣起、日期時間、地
點、計畫內容方法、經費概算及效益等項)。如附件。
(二)法人登記證書影本。(財團法人與社團法人需檢附)
(三)立案證書影本。(人民團體需檢附)
(四)負責人當選證明影本。(人民團體需檢附)
(五)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事前揭露,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
(六)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七、每案之補助金額上限:新臺幣6萬元。
八、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
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
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
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
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九、苗栗縣114年優先接受教育學習活動計畫及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
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乙份。如附件。
分類:計畫表單 / 補助專區
發布人:家庭教育中心 羅小姐
發布時間:2025-03-04 10:4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