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本府辦理『苗栗縣114年度議長盃高爾夫球錦標賽』補助作業,請符合資格之單位提出申請,並依公告事項之相關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申請期間:即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前。
二、資格條件:本縣體育會及所屬各單項委員會、其他依法核准成立之全國及本縣體育團體。
三、補助項目:
(一)保險費。
(二)秩序冊。
(三)布置費。
(四)場地租借(清潔)費。
(五)獎盃(牌)費。
(六)誤餐費。
(七)茶水費(每人每日上限30元)。
四、審查方式:申請單位應檢具下列文件備文提出申請,未依規定提出者,不予受理,並俟簽請首長核准後,始得同意補助。
(一) 收據。
(二) 核定公文影本。。
(三) 經費收支明細表【含收入明細、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補助經費項目及金額明細(如接受二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者,應明列各機關補助金額)】。
(四) 各項原始支出憑證(正本含相片)。
(五) 秩序冊(正本兩本,需含賽程表)。
(六) 活動成果報告書(含活動開幕、進行、結束之照片)、成績一覽表等。
(七) 另,考量114年度起核定補助項目除人事費用外均得勻支,請貴會提供裁判及工作人員之印領清冊(若為自籌請提供影本),以利本府審查。
五、個別案件之補助金額上限:詳見苗栗縣政府對民間體育團體補助標準表(如附件)。
六、全案年度預算金額:30萬元。
七、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八、檢附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活動計畫範例」及「苗栗縣政府對民間體育團體補助標準表」各1份
分類:計畫表單 / 補助專區
發布人:體育保健科 楊小姐
發布時間:2025-03-11 14: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