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期間:自113年12月20日起至114年11月30日前
二、資格條件:
(一)苗栗縣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二)財團法人或以非營利為目的之立案人民團體
三、補助項目:
(一)工作費/鐘點費
(二)演出費
(三)器材租金
(四)材料費
(五)印刷費
(六)膳費
(七)茶水費
(八)雜支
四、審查方式:申請單位應檢具下列文件備文提出申請,未依規定提出者,不予受理,並俟簽請首長核准後,始得同意補助。
(一)採事前審核及先到先審為原則,向本府申請經費補助之單位,應於活動辦理前1個月(包含假日)提出申請。
(二)申請文件:
1.申請補助公文。
2.計畫書(格式自訂,內容應包括名稱、緣起、日期時間、地點、計畫內容方法、經費概算及效益等項)。
3.經登記有案之證明文件。
4.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五、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新台幣10萬元。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台幣60元。
七、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八、檢附苗栗縣政府推展社會公益活動經費補助申請要點及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各1份。
分類:計畫表單 / 補助專區
發布人:社會教育科 洪小姐
發布時間:2024-12-08 15:1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