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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獎助民間辦理特殊教育

一、獎助經費:
(一)以獎助「活動基本需求經費」為原則。
(二)獎助項目為鐘點費、教材費、場地費、其他經核准之項目等。
(三)有關辦理寒暑假身心障礙學生生活照顧服務活動獎助標準及項目,請參考附件一。
二、申請資格條件:
(一) 苗栗縣政府主管私立之國民中小學學校。
(二) 苗栗縣已核准立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或非營利性法人團體。
三、獎助之特殊教育事項如下:
(一)特殊教育學生輔導及親職教育推展。
(二)特殊教育工作人員之研習。
(三)特殊教育之宣導、研究及推展。
(四)無障礙環境教育之研習及宣導。
(五)特殊教育圖書之出版。
(六)其他有助推動特殊教育之相關事項。
四、提出申請獎助時得檢附下列資料:
(一)實施依據、目的、對象。
(二)實施內容。
(三)實施日期、時間、地點。
(四)經費預算分攤比例及明細表。
(五)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之金額。
(六)預期效益。
(七)其他相關事項。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期間及程序:每年5月、12月函送本府申請資料。
(二)審查通過後,由本府發函告知審查結果。各申請單位應依活動實施計畫執行,若申請單位欲變更實施計
畫,須函知本府,檢附變更後之活動實施計畫。經核准同意備查,始得於活動後請領補助款。
六、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 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七、檢附苗栗縣政府獎助民間辦理特殊教育實施辦法、苗栗縣政府獎助民間辦理特殊教育活動注意事項及利衝法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各1份。
檔案清單: 苗栗縣政府獎助民間辦理特殊教育實施辦法11304修訂含注意事項.pdf
利衝法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odt
分類:計畫表單 / 補助專區
發布人:特殊教育科 黃小姐
發布時間:2024-05-27 13:4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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