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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府辦理『112年民間團體辦理體育活動』補助作業,請符合資格之單位提出申請,並依公告事項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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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本府辦理『112年民間團體辦理體育活動』補助作業,請符合資格之單位提出申請,並依公告事項之相關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申請期間:即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前。
二、資格條件:本縣體育會及所屬各單項委員會、其他依法核准成立之全國及本縣體育團體。
三、補助項目:
(一)講座鐘點費。
(二)裁判費。
(三)教練費。
(四)誤餐費。
(五)住宿費。
(六)交通費。
(七)場地佈置及租借(清潔)費:含紅布條、音響、舞臺、水電費、清潔費等,依實際需要覈實支付。
(八)印刷費:含文宣、手冊、秩序冊、請柬…等印刷類用品。
(九)茶水費。
(十)消耗性器材費用:以單價新臺幣(下同)1萬元以下消耗性器材為限。
(十一)獎狀、獎座、獎盃費:核銷時應檢附競賽規程及名次表供參。
(十二)保險費。
(十三)雜支:依實際需要編列且不逾核銷費用百分之五。
(十四)其他:經審辦理體育相關活動確有需要者。
四、審查方式:申請單位應檢具下列文件備文提出申請,未依規定提出者,不予受理,並俟簽請首長核准後,始得同意補助。
(一)申請補助公文。
(二)計畫書(格式參考附件)。
(三)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五、個別案件之補助金額上限:詳見苗栗縣政府對民間體育團體補助標準表(如附件)。
六、全案年度預算金額概估:100萬元。
七、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八、檢附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活動計畫範例」及「苗栗縣政府對民間體育團體補助標準表」各1份
檔案清單: 事前揭露表.odt
活動計畫範例.odt
苗栗縣政府對民間體育團體補助標準表.pdf
分類:計畫表單 / 補助專區
發布人:體育保健科 潘先生
發布時間:2023-03-21 16:5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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