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家庭教育業務,特依家庭教育法第六
條第二項規定設苗栗縣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
辦法。
第 2 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提供有關家庭教育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協調、督導及考核有關家庭教育機關、團體推展家庭教育之事項。
三、研訂實施家庭教育及服務措施之發展方向。
四、提供家庭教育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家庭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六、提供推展家庭教育機構提高服務效能事項之意見。
七、其他有關家庭教育之諮詢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一人;縣長、副縣長、本府教育處處長為當然委
員,縣長為主任委員、副縣長為副主任委員,其餘委員就學者專家、機關
、團體代表聘之。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
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學者專家、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
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 4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就本府家庭教育人員指派之,負責辦理
本會相關行政業務。
第 5 條
本會以每年召開二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正副主任委員皆未克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人代理之。
第 6 條
本會召開會議時,得就相關議題邀請兒童、少年或其他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討論及提供意見。
第 7 條
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領
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 8 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處主管預算項下支應。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分類:教育法規
發布人:家庭教育中心 張先生
發布時間:2022-03-02 11:1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