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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縣家庭教育中心辦理「112年身心障礙者家庭親職教育」補助,請符合資格之單位提出申請,並依公告事項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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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本縣家庭教育中心辦理「112年身心障礙者家庭親職教育」補助,請符合資格之單位提出申請,並依公告事項之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教育部111年12月23日臺教社(二)字第1112405697A號函、家庭教育法、教育部獎助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家庭教育辦法、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等要點辦理。

公告事項:
一、申請期間:自112年4月15日起至112年6月20日前。
二、資格條件:
 (一)財團法人或以非營利為目的之立案人民團體。
三、補助項目:
 (一)工作費/鐘點費。
 (二)器材租金。
 (三)材料費
 (四)印刷費。
 (五)膳費。
 (六)茶水費。
 (七)雜支。
四、審查方式:申請單位應檢具下列文件備文提出申請,未依規定提出者,不予受理,並俟簽請首長核准後,始得同意補助。
 (一)申請補助公文。
 (二)計畫書(格式自訂,內容應包括名稱、緣起、日期時間、地點、計畫內容方法、經費概算及效益等項)。
 (三)經登記有案之證明文件。
 (四)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五、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新台幣6萬元。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台幣17萬4,200元。
七、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八、檢附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1份。
檔案清單: 利衝法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odt
身心障礙支持團體.docx
分類:計畫表單 / 補助專區
發布人:家庭教育中心 莊先生
發布時間:2023-03-10 11:2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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